本报记者 陈丽雅 本报通讯员 邵 梁
如果买到过期食品,商家不愿依法赔偿怎么办?近日,市民张先生在某食品超市购买标价10元的自嗨锅鸭血粉一份,购买后发现,该食品已过期2个多月,且商家不愿依法给予赔偿,于是张先生到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商家要求赔偿。
“判决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某食品超市退还原告张某购买自嗨锅鸭血粉货款10元,并赔偿原告张某1000元……”
法庭当庭宣判给该案件画上了句号,但是维护消费者权益,市两级法院一直在路上。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不断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市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多措并举,为维护消费者切身利益保驾护航。
市两级法院从自身审判执行职能出发,全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尤其在涉及百姓安全健康的食品、药品领域,坚持重拳出击,严格依法适用首负责任制,避免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相互推诿。同时,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责任对制假售假行为的遏制作用,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市法院副院长郭桂玲介绍,“对于消费者维权案件,我们加大执行力度,坚决不留执行积案。对于不配合的被执行人,及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对于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尽最大可能维护消费者胜诉权益。”
安全和谐的消费环境,需要完善的多元解纷机制。市两级法院一方面不断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调解工作,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将调解贯穿于涉及消费者权益案件的审判执行全过程,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立足基层、广泛接触群众的优势,邀请各调解组织调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及退休法律工作者等参与消费纠纷调解,凝聚多方力量参与化解消费纠纷。市两级法院还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多部门合作,通过与市场监督、城市管理等行政职能部门沟通交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推进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建设。
郭桂玲表示,“我们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努力在化解消费纠纷、开展消费引导等方面取得新成效,全力做好消费者维权司法保护工作,为推动新兴消费城建设提供良好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