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我局惠企惠民政策文件制定和直达工作,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惠企政策落实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函 【2021】20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惠企政策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长府办函【2021】26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惠企惠民政策直达工作方案和惠企惠民政策标准化上线审查办法的通知》(长府办发【2022】42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惠企惠民政策文件是指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发布的,使企业和居民在资金和服务等方面享受政府优惠的政策文件。
第三条 局惠企惠民政策文件制定岀台后,除涉密文件外,均需通过“城市智能体”政策直达场景及市政务服务中心发布、办理,市财政局不再通过其他渠道拨付惠企惠民政策资金。
第四条 惠企惠民政策实行受审分离、免申即享。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实现“受理审查相分离” “申请不见面、办事不求人”,具备条件的惠企惠民政策实行“智能匹配、免申即享、自动兑现”。
第五条 局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局营商办)负责统筹协调全局惠企惠民政策文件直达工作,惠企惠民政策制定处室为政策文件直达工作责任主体,需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惠企政策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 (长府办函【2021】26号)要求进行文件制定,并经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审核把关。
第六条 惠企惠民政策文件制定处室在政策制定前要视情况开展“沙盘推演”,为政策制定和财政资金支持提供科学数据参考。要充分听取相关领域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及社会舆论意见,专业性较强的要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论证,形成征求意见或评估情况材料,并明确所制定的惠企惠民政策中可供企业或居民办理的具体政务服务事项对应要素。
第七条 惠企惠民政策制定处室需按照《长春市惠企惠民政策标准化上线审查办法》向市政数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 关于申请惠企惠民政策标准化审查的函;
(二) 惠企惠民政策服务事项办理要素情况表;
(三) 惠企惠民政策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
(四) 政策制定意见征求或评估情况材料;
(五) 公平性竞争审查、财政资金安排意见。
第八条 局法规处负责对惠企惠民政策按照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性竞争审查并出具相关意见;计划财务处负责沟通财政部门对惠企政策资金安排出具意见。
第九条 局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惠企惠民政策上线后申请受理工作;惠企惠民政策实施处室负责政策上线后审查办理工作并对政策执行完毕后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条 惠企惠民政策需要调整或废止时,政策制定处室应当在政策调整或者废止时间的前5个工作日向市政数局重新提交标准化审查或下线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 惠企惠民政策标准化审查的函;
(二) 调整后的政策文件及调整说明;
(三) 政策废止决定及废止说明;
(四)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